追求完全公平是人类的理想目标,但是有的情况是可能达到完全的公平,有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公平,各项运动比赛也是如此.
比赛种类分为:
一是客观的比赛项目(由时间,高度,远度或进球数来做为依据),如田径,球赛,游泳,自由车等运动项目.
二是主观的比赛项目(由裁判评分),如体操,跳水,舞蹈,绘画,书法,作文等.
一、客观的比赛项目:基本上是由时间,高度,远度或进球数,来决定比赛的胜负,是比较接近公平的,但是,其中裁判(人为)介入的因素越多,接近公平的误差,也就越大,如球赛等运动项目.
二、主观的比赛项目:人类虽然制定了很多规则,希望能够达接近到完全的公平,但是完全由裁判(人为)评分的结果,来做为比赛胜负的依据,其接近公平的误差,也就是大于客观的比赛项目.而且非常不幸的,花式溜冰比赛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花式溜冰比赛是一种不客观,有误差的主观比赛项目(裁判的主观).
在花式溜冰比赛的项目中,机器是无法代替人类来执行裁判工作的,因为机器只能精确计算选手的高度与速度,却无法给予动作失误的认定,舞曲的编排、肢体的展现艺术方面的评分,因此必须由人类来担任裁判的工作.
人类(裁判)不是机器,所以无法像机器般的精确计算,选手的高度与速度,既然裁判是人类,因此就会有人为的因素介入,如视力,光线,观看的角度,对动作的认定与要求,对于跳跃与旋转动作的比重分配,动作失误的认定,音乐的喜恶,艺术的表现,舞曲的编排,肢体的展现,场地的运用,服装的搭配,甚至评判经验不足,欠缺专业素养,或是疲惫引起的分心,更不用谈到因为有是亲戚,现在的学生,以前的学生(换教练)或是不同队的利害关系,所产生的误差都是直接会影响到,花式溜冰比赛的公平性,因此要尽量避免以上因素的发生,也就是在不客观,有误差的条件下,尽可能的达到完全的公平,以维护运动比赛的公平性.
2002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加拿大双人花式滑冰银牌改判与俄罗斯并列金牌,闹国际笑话;2002世界杯足球大赛意大利队输给韩国队,跟据电视慢动作回放也是裁判误判。裁判是人所以比赛中有可能会发生失误,但是我们应该站在尊重裁判的立场给予学习的机会,也要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相同的错误。
花式溜冰比赛时,裁判采用较多席次,也就是要避免上述的因素,在比赛时同时产生。如果选手的动作难度不能获得全部裁判的一致认同,那表示这位选手的动作没有让所有裁判一看就觉得没有问题通过,可能较为严格的裁判会不给予承认。这也是我们在世界杯比赛常常遇到的情况如:以李婉宁选手在1997西班牙世界杯女子花式长曲为例
技术分 7.3 8.0 7.0 7.6 7.0 7.6 6.8
艺术分 7.0 7.8 6.7 7.2 6.9 7.4 6.7
我们不能说是第二席裁判给分太高,也不能说是第七席裁判太低,我们必须要给裁判较多的评审空间,毕竟我们不是要训练出机器人裁判(分数完全相同),它只是忠实的反映出裁判团的整体看法,再经过最客观的对比计算法(非总分法、非席次法)将成绩算出。
注:王渊栋先生是台湾著名的花样轮滑教练,台湾花样溜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培养的学生多次代表台湾地区参加亚洲和世界花样轮滑锦标赛,并取得优异的成绩,著名台湾花样滑选手——蔡卓勋、李婉宁就是王先生的得意门生。本文是王先生应本站的邀请而写的大作。